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境内外劳务划分原则 [打印本页]

作者: hjs666@sina.com    时间: 2009-12-3 16:16
标题: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境内外劳务划分原则
1、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所有金融保险业劳务都属于境内提供劳务。但是,根据新条例第八条第七款的规定,对于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    2、境外单位和个人以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为对象提供的金融保险服务,无论提供地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内外,都属于境内劳务。比如:
    ①境外单位或个人将资金贷给境内单位或个人使用。
    ②境外单位或个人买卖境内发行的各种金融商品。但是个人买卖金融商品免税。
    ③境外单位或个人为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但是,按金融保险业征税有个前提条件就是必须经过商务部或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④境外单位或个人为境内标的物提供的保险业务。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