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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子公司所计提的部分折旧可不可以税前扣除? [打印本页]

作者: 风月无边    时间: 2009-11-29 09:26
标题: 子公司所计提的部分折旧可不可以税前扣除?
  问题内容:
  母公司投资一批固定资产到子公司,子公司收到的固定资产按原账面价值减除已计提的折旧作为入账价值计算,折旧年限按剩余年限计算,请问子公司所计提的该部分折旧可不可以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的规定,通过投资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年限计提折旧。
  上述子公司通过接受投资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原账面价值减除已计提的折旧作为入账价值计算,折旧年限按剩余年限计算,不符合法规规定,要做纳税调整处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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