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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难倒12366的一道税收问题》得到国家税务总局回复 [打印本页]

作者: rechard    时间: 2009-11-27 10:21
标题: 《难倒12366的一道税收问题》得到国家税务总局回复
问题内容:
  公司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1992年成立的,只在地税系统办理了税务登记[俗称“地税单管户”]),刚完成某地的施工任务,项目经理清理现场后,发现工地上还剩余了两方沙子,因为距离公司和其他施工现场较远,单独运输成本不经济,所以项目经理决定处理卖掉这两方沙子。经联系,这两方沙子卖给了在此施工的另一家建筑公司。请问,这两方沙子如何交税?是交营业税还是交增值税?税率是多少?如何开具发票?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
  “第八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贵公司销售沙子的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贵公司为建筑施工企业一般应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贵公司可以向主管国税部门申请Dai.开增值税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9/11/11
作者: wuwuwuwu    时间: 2009-11-27 10:42
學習一下,謝謝!!!
作者: 嫦娥一号    时间: 2009-11-27 11:04
看似小事,事关法律法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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