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批复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11-25 14:40
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批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批复
2009-11-03 09:27:10
苏地税函〔2009〕240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请示》(宁地税发〔2009〕127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对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分房屋类型,一律按8%的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二、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此复。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南京市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批复
2009-11-05 09:26:45
苏地税函〔2009〕241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请示》(宁地税发〔2009〕126号)收悉。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对普通住宅按取得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对高级公寓、渡假村、别墅按取得收入的4%预征土地增值税。

此复。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作者: 九江小小龙    时间: 2009-11-25 15:24
普通按二个点征是不是高了点啊
作者: 伟仁    时间: 2012-2-24 16:29
预收的房款(还没有确认收入的预收款)不应该预缴!
作者: fywzlyh    时间: 2012-2-24 17:04
顶一下
作者: helena025    时间: 2012-6-4 23:24
江苏的文件啊,学习了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