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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租用军队房屋要注意什么?需要什么发票? [打印本页]

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09-11-25 12:58
标题: 租用军队房屋要注意什么?需要什么发票?
租用部队房产,对方开来不带税检章的发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税[2004]123号文件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的军队空余房产,在出租时必须悬挂《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以备查验。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后营字[2004]1285号)规定:各级工商、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

    1、租用军队空余房地产作为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时,必须提交有效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2、军队出租单位必须凭有效期内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才能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缴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手续,否则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3、出租单位收缴承租人租金时,必须按照国家财政部、总后勤部《军队票据管理规定》(〔1999〕后财字第81号)的要求,统一使用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军队收费票据。

提示:军队的“发票”属于合法凭证,完全不必担心,因为部队出租房屋免税。只要是:统一使用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军队收费票据。就是合法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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