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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车位(无产权)转让 [打印本页]

作者: chenwuhen    时间: 2009-11-23 13:44
标题: 关于车位(无产权)转让
我们的地下车位是通过长期租赁方式一次性收款的,请问这种情况下,如果作为销售处理,是不是就可以不交房产税呢?如果想做租赁处理的话,是不是就要交房产税但可以不算土地增值税呢?一般情况下都这么处理啊?
作者: 向往春天    时间: 2010-5-20 08:52
交房产税,不交土地增值税

作者: 雪花168    时间: 2010-5-20 15:18
按租凭处理,交房产税不土地增值税
作者: 634262957    时间: 2010-5-20 21:04
这个问题我也要问呀
作者: syrzzl    时间: 2010-5-22 14:59
肯定要作为销售处理,缴纳土地增值税,不交房产税
作者: syrzzl    时间: 2010-5-22 15:00
产权都没有的交什么房产税啊
作者: 飘泊税官王越    时间: 2010-5-22 16:50
地下车位属于配套设施,属于全体业主的,开发商忽悠人,如果是长期租赁,租赁年限和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了,
可以认定为销售,企业所得税作为收入,因为配套设施已经进计税成本了,额外交一笔钱,
如果是出租的期限,在二十年之内的,合同法规定二十年以上的无效,可以认定为租金收入,配套设施也可以进成本,这块租金作为纯收入交企业所得税,地下车位没有房产形态,不交从租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处理嘛,因为出租这块,产权没转移,收入不算,其成本也要转出来,
至于长期租赁,视同销售,作为收入,成本也可以扣除,
呵呵,飘泊税官王越友情作答,答错别找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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