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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房地产预计20%毛利计税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凤宇    时间: 2008-3-7 14:06
标题: 关于房地产预计20%毛利计税的问题
根据国税06年31号文,房地产企业要将预收房款的20%作纳税调增,请问是否是调增后,扣减相应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可是海南的税务人员解释说不管期间费用,等清算后才管,意思是只要是房地产企业都得预缴企业所得税款,待清算后再多退少补?
作者: lxb    时间: 2008-3-7 15:27
你的理解是对的!海南的税务人员素质太差!!!
作者: 同同    时间: 2008-3-7 18:10
一般执法的人不懂法。。太正常不过了。。。。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8-3-7 18:35
鄙视海南税务人员,执法者不懂法
作者: 江苏2005    时间: 2008-3-8 00:03
一般执法的人不懂法
作者: 刘杰    时间: 2008-3-9 17:14
一直以为不扣除期间费用
作者: 凤宇    时间: 2008-3-10 09:06
不懂没关系啊,只要再学,可我怎么解释她都不懂,还说叫稽查上门,真是晕。后来我问主管税政的,人家的理解就是对的了,看来是人员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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