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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求助:房地产生地拆迁安置会计业务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陈霞    时间: 2009-11-5 10:11
标题: 求助:房地产生地拆迁安置会计业务处理
我公司在开发一块“城中村”改造用地,但是关于拆迁户回迁安置本人特别迷茫 。如果是货币补偿相对简单,可是回迁安置时计入“开发成本”和“预收账款”的数字不知从何而来。如50平旧房换50平安置费,单价可不可以用货币补偿的单价?急!谢谢诸位了?
作者: 起舞弄清影    时间: 2009-12-4 11:10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该项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接受土地使用权时暂不确认其成本,待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再按应分出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分出的和以后应分出的)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2.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其他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应付出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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