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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开发企业将开发的产品自用作所得税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xiaofengcpa    时间: 2008-2-22 10:46
标题: 开发企业将开发的产品自用作所得税问题?
根据财税字[1996]79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等到,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按计税价格缴纳所得税。如果该企业是外企,根据国税函[2005]970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因资产所有权未转移,则此种行为可认为是内部处置资产,不用确认收入缴纳所得税。
由于两税统一,新法并没有明确将货物、财产用于自建固定资产如何处理,新法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新旧文件结合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自用,应不应视销售的,请大家评评理吧!评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件,对自用视同销售的税务认定?是否属于另有规定的问题?
作者: 小菜依碟    时间: 2008-2-22 11:47
请高手项一下呀!

[ 本帖最后由 xiaofengcpa 于 2008-3-1 11:32 编辑 ]
作者: xiaofengcpa    时间: 2008-3-1 11:32
:D
作者: fjhhwj2144    时间: 2008-3-6 22:18
指南真好!我要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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