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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问预付的拆迁补偿费什么时候交契税啊? [打印本页]
作者: 初学小会计 时间: 2009-10-20 15:41
标题: 请问预付的拆迁补偿费什么时候交契税啊?
我在09年5月预付了2000万的拆迁补偿费,上周地税查账说我没有及时缴契税税,还要罚款,我还没有确切的拆迁协议数额和回迁数量,我应该先交税么?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10-20 17:03
各纳税人: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8〕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一、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商品房权属转移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当天;二手房权属转移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
二、以拍卖方式取得房屋权属的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当天。
三、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丽水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窗口(北苑路190号财税大楼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逾期未缴纳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10-20 17:04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财农税字〔2008〕1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规范契税征管秩序,确保契税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以下简称《契税暂行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以下简称省政府100号令)和依法征税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契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按照《契税暂行条例》和省政府100号令的规定,征收机关应当根据当地征管实际,明确界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申报期限,及时核定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期限。
二、严格税款征收。纳税人必须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征收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凡税款滞纳行为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照原《税收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统一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依法催缴和追缴。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征收机关要采取公告等方式责令限期缴纳。对纳税人拒不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征收机关要依法予以追缴,并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适用税率。对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尚未申报办理纳税手续的,征收机关对其征税的适用税率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属时期(主要分为1997年10月1日前、1999年8月1日后、2005年6月1日后三个时期)的税率规定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管若干政策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4〕11号)中第八条“关于统一契税税率问题”的规定停止执行。
五、为便于征收管理和税源监控,对纳税人完纳契税手续后的土地、房屋(包括办毕免征和不征手续的)都要发放契证。其中涉及税收减免的,要严格按规定要求办理。
六、加强二手房交易契税征管,积极推行最低计税价管理办法。
各地要积极总结完善近年来契税征管中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认真查找存在的不足之处,特别是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限期申报上要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切实加强征收管理。
请各地财政局将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于年底前上报省财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发布部门: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8年0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09月25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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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10-20 17:17
契税暂行条例中没有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都是各地自行规定的
所以最好能够查阅一下当地的具体规定
作者: 初学小会计 时间: 2009-10-20 18:21
标题: 哦!
我在内蒙,估计我撞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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