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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屋售价过低按最低计税价格征税 [打印本页]

作者: 王娜1980    时间: 2009-10-20 11:29
标题: 房屋售价过低按最低计税价格征税
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等一系列文件的下发,个人转让住房有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政策逐步得到明确和完善,但个人房屋交易环节税收征管仍有一些问题没有明确。为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对有关政策进行了明确。提醒卖房者,务必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房屋销售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按最低计税价格计算征税国税发[2006]74号文件规定,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等文件规定,个人转让住房按“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确定应纳税额,依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规定,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作者: hua.total    时间: 2009-10-20 22:58
房屋售价过低按最低计税价格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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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秋水伊人681005    时间: 2010-9-21 20:47
学习一下呵呵。。。。。。
作者: 四川成都    时间: 2010-9-21 22:25
房屋售价过低按最低计税价格征税
作者: fstemp    时间: 2012-8-24 23:26
学习学习
作者: 渴望学习    时间: 2012-8-25 08:27
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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