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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员工借款的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舍得    时间: 2009-10-18 16:10
标题: 关于员工借款的处理
财税(2008)83中明确员工借款拿到经营性借款的凭据,可以不交纳个人所得税,经营性借款的凭证是什么?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10-18 21:56
经营性借款是指企业组织生产经营而取得的借款

不是很明白楼主这个说法的依据是什么
作者: 舍得    时间: 2009-10-19 08:51
标题: 继续提问
那在借条中只要明确指出该借款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且有合同或者协议佐证就可以在年底前不归还,而且规避了交纳个人所得税的风险,这样理解正确吗?
作者: 东方春晓    时间: 2009-10-19 11:00
也正因为财税[2008]83号将范围包括了企业其他人员企业财会人员对于其他应收款的挂账也需要更为谨慎的处理。因为财税[2003]158号文仅对投资人借款予以规范,而财税[2008]83号扩大到全体员工,对于日常正常的企业员工经营性借款也要及时借及时还尽量不跨年度。即便要跨年度也务必要做好相关资料的准备工作,拿到经营性借款的凭据,以免交不必要的冤枉税。
    经营性借款凭据应是本公司职工为企业经营活动及利益,经借款审批程序而出具的《借款单》。
作者: 小振    时间: 2009-10-19 12:33
一般办理业务的临时借款应该是入其他应收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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