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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收入的认定及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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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09-10-16 12:52
标题: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收入的认定及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认定
我市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所在省监管局批准,于2008年正式改制为农村合作银行。近期,
税务
机关在对该行2007及2008两个年度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行从2007年起以机构改革、资产整合为由对所辖乡镇等机构的房产进行分批处置,但均未申报缴纳
营业税
及
土地增值税
。当地税务部门决定对其
销售
不动产补缴营业税。但是,由于该行所处置的不动产均为自行处置,未经过合法的评估机构评估,仅能提供房产原值,税务机关比照
房地产
开发
企业
的相关规定,按照预征率对其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进行了征收。为此,该行
财务
人员提出异议,认为有的房产并未实现增值,甚至还亏损,这样统一征收土地增值税是否合适?
首先应予指出的是,由于该行属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转让房地产中收入及扣除
项目
的认定,应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以
纳税
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对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存在不实情形的,可以进行评估或核定征收,按预征率进行清算是不合适的。这里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形进行具体认定。
收入的认定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但对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这主要指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实际成交价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交易价,纳税人又不能提供凭据或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二)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应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同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
管理
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
通知
》(
财税
[1995]61号)规定,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纳税人,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需要根据房地产的评估价格计税的,可委托经政府批准设立,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由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
事务所
、
会计
师事务所等各类资产评估机构受理有关转让房地产的评估业务。
扣除项目金额的认定
作者:
新新相印
时间:
2009-10-16 13:00
学习一下,看看楼主的见解
作者:
大正
时间:
2009-10-16 14:09
学习一下,看看楼主的高见
作者:
紫光珍珠
时间:
2009-10-16 14:22
学习一下
作者:
涵方
时间:
2009-10-16 15:41
学习一下,看看楼主的高见
作者:
天天830
时间:
2009-10-16 16:32
:"闻道江南种玉堂,折来和露斗新妆。却疑桃李夸三色,得占春光第一香。"
作者:
汪晓萍
时间:
2009-10-16 16:47
学习111111111111
作者:
李科技
时间:
2009-10-16 17:16
学习学习O(∩_∩)O谢谢。。。
作者:
孙建
时间:
2009-10-18 11:09
标题:
学习了
这份资料相当的有用,希望以后多多发表。
作者:
黑色闪电133
时间:
2009-10-18 13:11
学习中。。。。。。。。。。。。。
作者:
YFX2004
时间:
2010-1-10 16:47
学习一下,看看楼主的高见
出自
作者:
lj_guo
时间:
2010-1-22 16:17
不是开发企业的内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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