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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代外派项目人员缴社会统筹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laslef    时间: 2009-10-12 15:38
标题: 代外派项目人员缴社会统筹的问题?
假设某公司总部在A市.
现在B市新成立公司,开发项目.
并从总部(A市)派出员工至B市工作,且被派员工的社会统筹仍然在A市缴纳.

但因为外派员工属于新公司,其所有费用应该由新公司承担,当然也包括社会统筹.
而社保部门开出的发票只能对着总部开具(因为外派员工的统筹依然在总部名下).
但总部不能将此发票做帐,(因为人员已不在本公司,A市税务会认为虚构成本)
新公司必须做帐(因为如不做帐,B市劳保部门会认定公司不给员工交纳统筹)

我的问题是:
如何将社保开具给总部的统筹发票,做到新公司的帐套里.??
或者其他什么办法可以解决上述问题??

PS:假设让新公司再以自己的名义去A市开设社保帐不可行.
作者: hjs666@sina.com    时间: 2009-10-12 15:50
既然在A市缴纳社保费了,在B市可不再缴纳了。可将在A市总公司缴纳的应由位于B市新公司承担的社保费,通过往来的形式划转到新公司入账,新公司凭内部划转单据和社保费复印件(加盖总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入账。
作者: laslef    时间: 2009-10-12 16:02
谢谢" 雪飘的日子" 的热心答复

但新公司入费用 却无发票
B市税局 不认可怎么办??

有无这样的政策规定??(关于母子公司之间分配费用)
作者: lxb    时间: 2009-10-12 16:10
有营业执照都可以开社保户
作者: lxb    时间: 2009-10-12 16:11
社保随工资走,你们现的操作模式就有不妥之处
作者: laslef    时间: 2009-10-12 16:37
回楼上几位同志:
问题是:
1,总公司有40多间子公司,让子公司分别去A市单独开社保号,太麻烦.

2,外派人员家在A市,不能暂时派到B市了,就把社保转到B市,那就更没人愿意外派了.

所以现在打算找个折中的好办法..
 
作者: hjs666@sina.com    时间: 2009-10-12 16:52
我们就是采取我说的那种办法,没见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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