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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产开发拆迁问题请教!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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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司马
时间:
2008-1-27 14:56
标题:
房产开发拆迁问题请教!急!!!!
房产开发过程中对,房产企业委托拆迁单位拆除土地上原有建筑物,拆迁单位对房产公司一次性支付
20
万元,原建筑物拆卸的废料归拆迁单位处理。
根据规定这项业务应该是:房产公司应把废料的公允价值加收到的补贴款,做销售废旧物资处理,缴纳增值税。并向拆迁单位收取劳务发票(金额为废旧物资公允直加补贴款),列支成本,拆迁单位交纳营业税。
不知道大家谁有这方面操作经验??请帮忙,实际操作是怎么进行的????
作者:
xiaofengcpa
时间:
2008-1-27 18:17
楼主的分析很有道理。问题是地上的建筑物是否为房地产公司的帐上核算的固定资产,如果是这样避开税务有一定的风险。如果新购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估计废旧物质的价值,可以考虑避开税务。只说地上没有什么东西,税务哪里知道的。拆迁费打入开发成本得了。个人也没经历过,仅供参考的。
作者:
蓝冰
时间:
2008-1-29 21:19
按我的意见根本就不需要把它做进去。这种款项完全可以不走银行,如果不走银行,那么不体现也就很自然了。
作者:
司马
时间:
2008-1-30 09:43
原帖由
蓝冰
于 2008-1-29 21:19 发表
按我的意见根本就不需要把它做进去。这种款项完全可以不走银行,如果不走银行,那么不体现也就很自然了。
我也想这么处理,但是之前有过招标的押金记录,以后万一税务稽查,说这个拆迁怎么没了下文,就不好解释了!!!难道要把以前的帐替换。。。。。。。。。。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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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ongziyue
时间:
2013-1-29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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