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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开发单位以房屋抵偿地款的税务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xiaofengcpa    时间: 2008-1-24 16:41
标题: 对开发单位以房屋抵偿地款的税务规定
对开发单位以房屋抵偿地款的税务规定
                                                                     摘自互联网
相关税务规定:
1、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5]549号;
2、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屋抵顶地价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72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
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安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0]309号


营业税:
根据国税函[1995]549号和苏地税函[2000]309号的精神,以房抵地应当缴纳营业税,子目为销售不动产。但是,在计算营业税的时候,应当按照如下区分:
1、原地建房安置,安置面积不大于原拆迁面积的部分:
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在通常中,在开发单位成本不明显高于同类房屋成本的情况下,基本上以开发单位的实际成本为准;
2、原地建房安置,安置面积超过原拆迁面积的部分:
这部分情况有些特殊。有的地方对于超过面积的安置有一些特殊的规定,收取一定的投资代建费,金额要低于市场的销售价格。对于这部分,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建议以符合规定的售价为基准。
例如:拆除一户(3口)原面积为20平方米的住宅,原地安置,安置面积为50平方米。按照当地的拆迁规定,3口之家应当最少安置42平方米的住宅(每人14平方米),42平方米意念属于标准内安置,其中原住宅部分为免费,标准大于原住宅部分单价为600元/平方米,标准为部分为2000元/平方米。当地市场售价为3000元/平方米,单体建安成本为500元/平方米。
该户营业税为:(500*20+600*22+2000*8)*5%=1960元
3、异地购房安置:
对于异地安置的住房,如果由同一开发单位开发的其他项目中的住宅,同1、2;
如果非同一开发单位,由开发单位对外另行购买的住宅,其目的用于安置被动迁的住宅,在与被动迁人员明确房屋价值的,根据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可以差额纳税。没有明确的,应当不用缴纳营业税。
至于开发单位是否可以遵循财税[2003]16号,各地没有统一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般都是开发单位与被动迁居民协商一致后,开发单位、被动迁居民以及新购买房屋的开发商一起,开发单位拿钱,居民签订合同。所以可以操作成开发单位直接付钱给被动迁居民。



[ 本帖最后由 xiaofengcpa 于 2008-1-24 16:42 编辑 ]
作者: 溪后人    时间: 2008-1-25 20:54
好帖子,值的研究。
作者: 溪后人    时间: 2008-1-25 20:58
好帖子,绝对有的研究。
下载收藏了再说
作者: 林子    时间: 2008-1-25 21:50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让我学学,谢谢!!
作者: 错落的黄昏    时间: 2008-1-26 00:48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DDDDDDDDDDDDDDDD
作者: 王杰    时间: 2008-1-26 10:19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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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hanting    时间: 2008-1-26 22:50
值 得 大 家 共 同 学 习 哦
作者: rongziyue    时间: 2013-1-29 14:32
回复学习
作者: good99881    时间: 2013-1-29 14:47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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