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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营业税纳税人固定资产投资和转让的税务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王娜1980    时间: 2009-10-4 10:34
标题: 营业税纳税人固定资产投资和转让的税务处理
问题内容:
  从事固定资产经营租赁的公司(未核定为增值税纳税人,无增值税纳税业务)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用于投资和转让缴纳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作者: hjs666@sina.com    时间: 2009-10-4 13:47
根据上述规定,从事固定资产经营租赁的贵公司为非增值税纳税义务人,那么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用于投资和转让,是属于兼营营业税非应税劳务,应该分别核算。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动产类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用于经营租赁的动产类固定资产,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作者: 我想学习    时间: 2009-10-4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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