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营业税纳税人固定资产投资和转让的税务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王娜1980
时间:
2009-10-4 10:34
标题:
营业税纳税人固定资产投资和转让的税务处理
问题内容:
从事固定资产经营租赁的公司(未核定为增值税纳税人,无增值税纳税业务)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用于投资和转让缴纳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作者:
hjs666@sina.com
时间:
2009-10-4 13:47
根据上述规定,从事固定资产经营租赁的贵公司为非增值税纳税义务人,那么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用于投资和转让,是属于兼营营业税非应税劳务,应该分别核算。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动产类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用于经营租赁的动产类固定资产,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作者:
我想学习
时间:
2009-10-4 15:41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回复一下看看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