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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7〕305号文件-银河飞雪 [打印本页]

作者: 泡泡糖    时间: 2007-9-8 09:59
标题: 国税函〔2007〕305号文件-银河飞雪
国税函〔2007〕305号文件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作者: zxf8338    时间: 2007-9-22 19:39
DDDDDDDDDDDDDD
作者: 溪后人    时间: 2007-9-23 09:59
应该是私车公用所报销的费用吧!
作者: 海天下    时间: 2007-9-23 12:33
打的费有票,应算费用啊
作者: 蓝灵儿    时间: 2008-4-19 10:16
以单位名义买车,报的就算单位的费用,不用记入个人工资了,是这个意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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