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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产生的损失可否税前列支? [打印本页]

作者: 风月无边    时间: 2009-10-2 19:36
标题: 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产生的损失可否税前列支?
  问:企业为其他单位提供贷款担保,因其他单位无力偿还而产生的损失可否税前列支?

  答:依据《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本办
作者: 嫦娥一号    时间: 2009-10-3 23:47
这应该是要税前列支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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