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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建筑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纳税地点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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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风月无边
时间:
2009-9-28 06:42
标题:
建筑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纳税地点有变化
近日,接到不少企业财务人员电话,咨询新《营业税暂行条例》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后,建筑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纳税地点的问题,由于现行法律规定与征管实际冲突,我们在此作出说明。
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当向应纳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考虑到现行征管实际,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大地税函[2009]66号《关于贯彻落实建筑业营业税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2009年4月30日前,建筑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扣缴但尚未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应当扣缴义务人向其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我们认为这一规定体现了建筑业应税劳务项目所在地纳税的立法精神,因此,建筑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扣缴的税款应在项目所在地申报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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