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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企便函[2009]33号”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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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风月无边
时间:
2009-9-18 18:04
标题:
“企便函[2009]33号”的适用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是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发布的部门规章,请问:该函的法律效力是否只适用于特定的大企业,而不是所有的企业?
答复如下:
作者:
大正
时间:
2009-9-18 18:14
应该是60个大企业吧,但是是那60个不太清楚
作者:
渴望学习
时间:
2009-9-18 21:08
急需知道,谢谢
作者:
ljian3408
时间:
2009-9-19 00:11
应该是60个大企业吧
出自房地产会计网
www.fdckj.com
,地址:
http://www.fdckj.com/thread-20203-1-1.html
作者:
livequietly
时间:
2009-9-19 07:50
学习~~~~~~~~~~~~~~~~~~~~~~
作者:
含笑半步癫
时间:
2009-9-20 18:01
应该指所有企业吧!!
作者:
李晓春
时间:
2009-9-20 18:16
想知道一下 好吗 哈哈哈
作者:
四川成都
时间:
2009-9-22 21:27
楼主辛苦了,谢谢分享
作者:
散步的云彩
时间:
2009-9-25 21:01
初入房地产开发行业,学习、求教
作者:
wwb1985
时间:
2009-9-25 21:28
我来研究一下
作者:
huangru2007
时间:
2009-9-25 21:56
“函”好像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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