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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拍卖佣金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打印本页]

作者: 静净敬    时间: 2009-9-16 17:42
标题: 拍卖佣金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我公司拍得一工厂的场面建筑物及附着物、国有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辆、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资产,现在已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并已收到拍卖人开来的佣金发票,请问拍卖佣金怎么做会计分录?
作者: 漂洋过海    时间: 2009-9-16 18:02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怎么没人回帖呀,俺也特想知道答案哦
作者: 勇者无敌    时间: 2009-9-16 20:36
应该计入土地的取得成本
作者: 逢春    时间: 2011-10-11 16:29
开发成本
作者: shgbai    时间: 2011-11-6 10:53
个人认为计入取得时的成本
作者: txsywsb    时间: 2011-11-11 10:03
38、参加土地竞拍时支付的佣金等费用可否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呢?
问题内容: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有各类附表作为附件。有部分地方税务局的工作人员解释说,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作为扣除项目,应以上述附表中列举的项目为准。那么,在参加土地竞拍时支付的佣金以及工程工程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又是否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呢?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一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佣金是支付给中介机构而不是支付给土地出让方或转让方的,因此不应当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但可以计入管理费用计算比例扣除。
  第二款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因此工程部门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作者: 依旧如故    时间: 2011-11-12 10:35
计入土地成本
作者: 1120971696    时间: 2011-11-12 10:42
计入开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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