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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有关房地产分期出售确认收入事宜 [打印本页]

作者: lincoph    时间: 2009-9-4 22:02
标题: 有关房地产分期出售确认收入事宜
问:某房地产出售一整栋写字楼分期收款总额3000万元,2008、2009、2010年末各收1000万元。假设这三笔1000万元现值为2900万元。如按《收入》准则理解,第一次会计分录是否按以下编制?还是在各年末分别确认1000万元收入?
  借:长期应收款           30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2900万
   贷:未实现融资收益       100万
如果是上述分录这样,从税法角度出发,计征营业税、所得税时收入是按3000万元还是按2900万元?
作者: 侯展    时间: 2009-9-4 23:25
标题: 分期收款税务处理
1、营业税 :合同约定时点即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每年确认1000万。《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应《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付款日期的当天;


2、企业所得税:合同约定时点即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每年确认1000万,当年做纳税调减处理。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第二款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款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作者: qq1998    时间: 2009-9-5 10:40
认真学习---分期收款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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