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股权激励个税征收方式
[打印本页]
作者:
hjs666@sina.com
时间:
2009-9-3 13:40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股权激励个税征收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2日公布通知,明确了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两种股权激励形式的应纳税所得额确定、计算等事项的操作方法。
根据通知,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税。
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作者:
江苏MIMI
时间:
2009-9-3 14:57
这个好像是最新政策吗?
作者:
王娜1980
时间:
2009-9-4 08:43
支持支持再支持!学习学习再学习!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