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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项目公司:直接分配更优 [打印本页]

作者: 风月无边    时间: 2009-8-31 06:31
标题: 房地产项目公司:直接分配更优
  在本案例讨论中,如假定合作各方及项目公司均为内资企业时,其合作方式应归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所规定的“合作建房”方式,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行为,我们主要针对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三个税种将会产生的涉税问题进行分析。

  一、项目销售环节项目公司项目销售环节主要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三个主要税种的纳税义务,即对取得的开发产品销售收入和价外费用收入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对开发产品销售收入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增值额,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缴纳土地增值税;将实现的开发产品转让收益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按33%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向合作方进行收益分配环节

  一般房地产项目公司可以采取固定收益回报(货币分配)和开发产品分配(实物分配)两种方式向合作各方进行利益分配。而对开发产品的分配又可以选择直接分配和间接分配两种方式。

………………
作者: 嫦娥一号    时间: 2009-8-31 08:26
我来坐个沙发!谢谢 楼主!!!
作者: 新新相印    时间: 2009-8-31 08:42
谢谢楼主分享,认真学习
作者: 虚心的人    时间: 2009-8-31 08:51
感谢楼主的分享。。。。。。。。。
作者: 冰会计    时间: 2009-8-31 09:27
下载后看看可否用在现在的核算中。
作者: 松涛    时间: 2009-8-31 10:21
不知道文件的具体内容,先支持楼主一下
作者: 杨豆豆    时间: 2009-9-6 10:22
标题: 回复
谢谢分享
作者: 何年    时间: 2009-10-23 16:15
是不是回复就可以看呢我来回复
作者: xuehenleng    时间: 2013-11-28 14:31
好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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