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缴款单入帐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洪宏
时间:
2007-12-20 16:44
标题:
缴款单入帐的问题
我们刚拿了块地,是总部的上市公司签的土地出让合同,首笔地价款也是总部先汇来的钱交的,国土局给开的上缴国库的缴款单,抬头写的是总部上市公司,我想问的是:我们在项目当地要注册公司,对这片地进行开发,性质是总部的子公司,以后把首笔地价款还给总部公司的时候,首笔地价款如何入帐?用那张缴款单可以入帐么?抬头改不了,还是总部公司可以么?多谢各位老师!!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7-12-20 16:59
以缴款单作为土地入帐依据
借:开发成本
贷:其他应付款-总公司
借:其他应付款-总公司
贷:银行存款
抬头不一致,这个问题在房产公司普遍存在,属惯例,问题不大
作者:
xiaofengcpa
时间:
2007-12-21 08:13
我们的集团公司下设的子公司买地摘牌,都是子公司签订的出让合同,一切行为都是子公司所为,总公司只帮助垫付资金的。因此,不存在上述问题。我们在各地开发的项目都不存在1楼所述的情况,也是为了避免相关的税务争议。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7-12-21 08:30
杭州大部分房产公司都是以总公司或者某一个子公司的名义拍地
然后在成立独立的项目公司来运作这个项目,所以这个问题普遍存在
作者:
xiaofengcpa
时间:
2007-12-21 10:45
我们在东北地区开发的项目,是先设立子公司进行摘牌,然后子公司开发,但是存在子设立了,没有摘到牌的可能。听说南方的税制相对宽松。
作者:
溪后人
时间:
2007-12-21 11:51
这个问题现在有的地方很好解决,不知道楼主是那里,
如果在浙江,在项目公司成立前总公司拿到的是国土资源局开出的行政事业单位预收款发票,在子项目公司成立后是重新全额开土地款发票到子公司。这样子公司就可以据在入帐。前面的代垫款只要总公司与子公司出一个内部文件就可以作挂帐调整了,应该没问题。这样就解决了,XIAFENGCPA的问题了,万一拿不到地,而公司已经成立的麻烦。
作者:
洪宏
时间:
2007-12-24 16:57
多谢各路大侠指点!!我们就在杭州招排挂拿的地,楼上的意思是全部土地款交清了以后统一开一张全款发票,抬头写项目公司的是吧?我的疑问是国土资源局可以这么操作么?另:土地出让金国土局不能开发票吧?
作者:
刘建
时间:
2009-4-22 20:33
土地出让金国土局不能开发票吧?
可以开!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