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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两方式的转换应如何衔接? [打印本页]

作者: 风中木棉    时间: 2009-8-20 17:14
标题: 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两方式的转换应如何衔接?
请问房地产企业,工程未竣工前是按核定征收,有没可能改为查账征收,若改按查账征收应如何衔接?
作者: hjs666@sina.com    时间: 2009-8-20 17:29
应咨询当地的税务主管机关。
作者: 风中木棉    时间: 2009-8-20 18:02
标题: 我找到的答复
问:纳税人由核定征收方式改为查账征收方式,或由纳税人由查账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方式的,应如何进行衔接处理?

  答: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8]173号文的规定,由核定征收方式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其核定征收年度的亏损和应摊未摊、应提未提的费用,不得在查账征收年度结转弥补或税前扣除。

  纳税人由查账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方式的,其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不得在核定征收年度弥补。

  纳税人由查账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方式,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其以前年度已确认未弥补的亏损可从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年度起弥补。

  但弥补亏损期限以发生亏损年度的下一年开始计算,5年内不论盈亏或者改变征收方式,均连续计算弥补年限。
作者: 风中木棉    时间: 2009-8-20 18:03
标题: 我得到的答复
对于房地产企业,对跨期项目过去已按预售开发产品收入带征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当时未作经营收入反映),改变征收方式当年或以后年度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财务制度规定结转经营收入的,可按该年度跨期项目所结转的经营收入额,减去按有关规定配比计算的经营成本、结转的递延税款---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后的差额,作为跨期项目在本年度核算的,已计征企业所得税的跨期项目经营利润,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减少处理,即不予重复计算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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