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合理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
| 某房地产公司2008年5月份为扩大经营,公司3位投资人决定于5月31日前追加投资。但由于投资人之一李某资金不能到位,遂由公司代为向银行借款50万元,作为其追加的投资额。近日,该税务人员在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笔借款在检查年度内共发生利息支出16778.00元,公司将其错误地列入了财务费用。 税务人员指出企业为投资者追加投资而发生的借款利息不得在税前列支。公司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表示不解,认为投资者投资的资金与银行借款借入的资金都是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税前应予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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