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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8-15 20:27
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关于工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9〕78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就部分地区反映的企业工资费用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新税法颁布实施后,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通讯费补贴,以及实行工资、业务费、差旅费混合承包或按推销额、货款回笼总额提成办法的企业支付给雇员的相关费用,均应按新税法关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税法颁布实施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285号)第一条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2003〕45号)第十条规定已失效,予以废止。

二ΟΟ九年三月五日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8-15 20:29
浙江省通讯费按照普通员工300元、领导500元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正式失效了,大家要注意!
作者: 虚心的人    时间: 2009-8-16 00:38
好东西,谢谢分享。。。。。。。。。
作者: 何年    时间: 2009-8-18 14:51
知识更新的太快了,受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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