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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联方借款、集团内统借统还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8-12 12:31
标题: 关联方借款、集团内统借统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营业税。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份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

  国税函[2002]837号: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的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因此,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份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的限制,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

浙地税函〔2004〕437号 :七、企业集团中的下属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划拨给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的其他下属单位的统借统还业务,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7号文件规定执行。
作者: 何年    时间: 2009-8-14 15:36
留个名,以后好有参考啊
作者: 陆小佳    时间: 2010-1-28 10:21
关键是中间的操作过程怎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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