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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求助:房地产公司是否可以对土地价值进行评估增值 [打印本页]

作者: 心想事成    时间: 2009-8-7 11:38
标题: 求助:房地产公司是否可以对土地价值进行评估增值
请问: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不可依据土地评估价值(房产评估师出具的评估报告)对会计报表中“存货”进行帐面价值的调整。谢谢各位了。
作者: 神兵小将    时间: 2009-8-7 12:02
如果企业没有经过重组一般是不允许调账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只要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收购100%股份时才是可以调账的,其他情况下没有提到可以调账。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8-7 12:04
根据宁地税发[2000]293 号、国税发[2000]8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本的成本 是指这部分资产的增值或损失已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并已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否则,一律按资产的历史成本价入账。
作者: 清风苇笛    时间: 2009-8-7 13:28
标题: 不可以
按实际成本,如果评估增值入帐,在所得税税前也要调减的。
作者: 心想事成    时间: 2009-8-7 13:50
如果要按此块土地评估价抵押货款,应该怎样操作?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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