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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提供建筑劳务者要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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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仙
时间:
2007-12-13 23:29
标题:
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提供建筑劳务者要缴税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
建筑
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
建筑
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80号)明确,自2006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
建筑
防水材料的同时提供
建筑
业劳务,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
建筑
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条件的,按照该文件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营业税。
据悉,根据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
建筑
、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
建筑
业劳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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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
建筑
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一)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
建筑
业施工(安装)资质;
(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
建筑
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以上所称
建筑
业劳务收入,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
建筑
业劳务价款为准。
作者:
甜咖啡甜
时间:
2012-5-10 11:24
这个帖子不错,大家快来顶起来!
作者:
甜咖啡甜
时间:
2012-6-10 16:45
我看不错噢 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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