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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商住两用楼的开发成本是否要分开核算? [打印本页]

作者: 郑萍萍    时间: 2009-8-4 10:41
标题: 商住两用楼的开发成本是否要分开核算?
我单位开发的项目为商住两用楼,对于开发成本是否要将商业和住宅分开核算,如果没有分开核算是否会影响到土地增值税(好像只有普通住宅可以享受20%一下免土增的政策)?
作者: 刘全    时间: 2009-8-4 10:49
从税法上土地增值税角度要分开核算才好
作者: 郑萍萍    时间: 2009-8-4 12:20
可是实际中,要想把住宅 成本和商铺成本分开核算有点困难,如果等工程结算的时候,让承建单位将结算分开出结算报告,然后以以承建单位的出的结算报告作为分开核算的凭据是否可以呢
作者: 芳菲    时间: 2009-8-4 13:34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分别计算不等于分别核算。
作者: 188fc    时间: 2009-8-5 09:00
原帖由 芳菲 于 2009-8-4 13:34 发表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分别计算不等于分别核算。

有道理!
作者: 郑萍萍    时间: 2009-8-5 16:32
不分别核算怎么能分开计算增值额呢
作者: 郑萍萍    时间: 2009-8-5 16:35
商铺和住宅的收入我们可以分开核算,但是如果不把成本分开核算的话,商铺的售价一般都比较高,而成本我们如果采用一刀切的话,那不是就拉高了商铺的增值额了吗?我这样理解对吗?
作者: 绒毛小熊    时间: 2009-8-5 22:33
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文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已经明确说明是计算,在没有这个文件以前,必须是分别核算的,分别计算与核算是不同的概念

[ 本帖最后由 绒毛小熊 于 2009-8-5 22:35 编辑 ]
作者: 青青陌上桑    时间: 2009-12-20 21:49
计算和核算一字之差,工作量可不一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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