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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利用工程承包营业税筹划 [打印本页]

作者: 许仙    时间: 2009-7-31 20:56
标题: 利用工程承包营业税筹划
 税法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是否签订承包合同,将划归营业税两个不同的税目。建筑业适用的税率是3%,服务业适用的税率是5%。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例如,建设单位B有一工程需找一施工单位承建。在工程承包公司A的组织安排下,施工单位C最后中标,于是,B与C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400万元。另外,B还支付给A企业20万元的服务费用。A公司应纳营业税为:20万元×5%=10000元;若A进行筹划,让B直接和自己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420万元。然后,A再把该工程转包给C.完工后,A向C支付价款400万元。这样,A应缴纳营业税为(420万元-400万元)×3%=6000元。通过筹划,A可少纳营业税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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