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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建筑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是否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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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风月无边
时间:
2009-7-24 13:29
标题:
建筑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是否纳税
F建筑公司2005年承包一项工程。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合同价款。公司经与建设方多次协商不成后,依法诉诸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建设单位不仅应如数支付F公司工程款,还须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20万元。日前,当地税务机关对我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要求对公司取得的违约金征收营业税。
F公司认为,违约金是建设单位因违反合同约定而承担的民事责任的量化,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并不存在向建设方提供相应应税劳务的行为。税务机关对F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是否应当征收营业税?
税务机关对该公司取得的违约金征收营业税的作法是正确的。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对价外费用,不论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作者:
李科技
时间:
2009-7-24 13:51
学习学习O(∩_∩)O谢谢
作者:
虚心的人
时间:
2009-7-24 14:13
学习学习O(∩_∩)O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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