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关于工程款扣款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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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英
时间:
2009-7-24 13:01
标题:
关于工程款扣款相关
各位大侠,请教我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合同时价款包含基坑支护这一项,但未标明具体金额,但由于人员变更单位又找了另外家施工单位干了基坑支护这个工作,这样就相当于要在付工程款时把基坑支护这项扣除,怎么办手续比较稳妥呢,还有就是付工程款时扣除的罚款和甲供材料款需要双方办哪些手续呢?
作者:
风月无边
时间:
2009-7-24 13:04
工程结算的时候把情况都注明就可以了
每个月的工程量双方都进行签字确认。
作者:
风月无边
时间:
2009-7-24 13:04
工程量多少,应该扣罚款多少,扣甲供材料多少
按照合同本月应该支付多少,要写清楚。
作者:
何英
时间:
2009-7-24 13:05
罚款什么的是否需要开具收据呢?
作者:
何冬梅
时间:
2009-7-24 13:09
罚款收入也要当收入,交营业税
作者:
我想学习
时间:
2009-7-24 13:14
标题:
回复 4# 的帖子
路过学习学习
作者:
风月无边
时间:
2009-7-24 13:21
罚款收入是不需要缴营业税的
作者:
风月无边
时间:
2009-7-24 13:28
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对“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现在是转让方违约,受让方取得赔偿收入,所以不适用这个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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