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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发[2009]31号文中房地产企业预提费用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勇者无敌    时间: 2009-7-21 13:24
标题: 国税发[2009]31号文中房地产企业预提费用的问题
问题: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那么,房地产企业预提的公共维修基金、市政配套设施费、劳动保险费、以及预提的资本化利息,是否属于上文中列举的可以预提的费用?
作者: 勇者无敌    时间: 2009-7-21 13:25
答复:问题中的公共维修基金、市政配套设施费、劳动保险费如为政府文件规定上交的费用,则属于报批报建费用和物业完善费用范畴。
作者: 可可熊    时间: 2009-7-21 14:31
标题: 不错
这个资料真不错
作者: jtliu6896    时间: 2009-7-21 16:23
谢谢分享,看看。
作者: 暮秋    时间: 2009-7-21 18:47
学学看看,正找这方面的资料
作者: 苗菁    时间: 2010-10-19 10:15
谢谢楼主,正想找这方面的资料
作者: life100    时间: 2010-12-13 20:37
年底了,学学吧,有用的
作者: szjcdm    时间: 2010-12-24 13:14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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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房学习学习
出自房地产会
作者: lms木头    时间: 2010-12-24 13:49
这方面的资料刚好要用到
作者: msdc2008    时间: 2011-2-24 21:21
问题中的公共维修基金、市政配套设施费、劳动保险费如为政府文件规定上交的费用,则属于报批报建费用和物业完善费用范畴。

作者: baiyunshan200    时间: 2011-3-4 16:34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作者: 匆匆    时间: 2011-3-9 21:03
这方面的资料刚好要用到
出自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om,地址:http://www.fdckj.com/thread-15849-1-1.html
作者: 什么都是浮云    时间: 2011-3-10 13:09
这正是我想知道的内容,回贴学习中。
作者: 归去来兮    时间: 2011-11-9 16:41
看看如何操作
作者: 醍醐1203    时间: 2011-11-15 11:02
这个得好好看看

作者: yanlu888    时间: 2011-11-28 20:35
谢谢分享,看看
作者: yanlu888    时间: 2011-11-28 20:37
这方面的资料刚好要用
作者: 怀传    时间: 2013-1-9 09:08
学习一下。
作者: 北大荒麦子    时间: 2013-1-9 09:29
国税发[2009]31号文中房地产企业预提费用的问题 [修改
出自房地产
作者: 青紫    时间: 2014-5-12 13:43
学习学习再学习
作者: 2693673581    时间: 2014-5-12 14:57
是否按列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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