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关于出租开发产品 [打印本页]

作者: 根根    时间: 2007-12-6 20:00
标题: 关于出租开发产品
出租开发产品摊销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出租开发产品年摊销率=1-净残值率)/预计摊销年限×100%
  出租开发产品月摊销率=出租开发产品年摊销率÷12
  出租开发产品月摊销额=应计提摊销的出租开发产品原始价值×该出租开发产品月摊销率
  企业按月计提出租产品摊销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出租产品账户,贷记出租开发产品——出租产品摊销账户。
那么请教这个预计摊销年限怎么确定阿?
是按产权证上的年限还是什么阿?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7-12-6 21:51
你看看这个帖子http://www.fdckj.com/bbs/viewthr ... A%B7%A2%B2%FA%C6%B7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7-12-6 21:52
用于出租的开发产品未转作固定资产核算,其摊销的折旧不能税前扣除

所以你不能对出租的开发产品进行摊销
作者: 根根    时间: 2007-12-7 08:36
摊销的折旧不是主营业务成本?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7-12-7 08:55
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可按税收规定扣除折旧费用,未转作固定资产的,不得扣除折旧费用
作者: 威海本溪人    时间: 2009-3-21 19:27
学习了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