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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31号文房地产企业预提费用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狼毒花    时间: 2009-7-7 20:31
标题: 新31号文房地产企业预提费用问题?
问题: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那么,房地产企业预提的公共维修基金、市政配套设施费、劳动保险费、以及预提的资本化利息,是否属于上文中列举的可以预提的费用?
作者: 狼毒花    时间: 2009-7-7 20:31
答复:
作者: 予青    时间: 2009-7-8 10:04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看看
作者: whycn    时间: 2009-7-8 15:34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whycn    时间: 2009-7-13 16:56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四川成都    时间: 2009-7-20 14:14
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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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虚心的人    时间: 2009-7-20 14:39
学习学习。。。。。。。。。。。。。。。。
作者: 何冬梅    时间: 2009-7-20 14:42
学习一下,
作者: 踏沙行    时间: 2009-7-20 15:24
我也正在关心这个问题
作者: 小王007    时间: 2009-7-27 16:05
学习一下,

作者: 雨水    时间: 2009-7-27 16:16
看看。。。。。。。。。
作者: 刘志岗    时间: 2009-8-1 09:09
回一下,看看能看吗,是否有事不能浏览

作者: 赵晓林    时间: 2009-8-1 11:01
国税发[2009]31号文
作者: 融科    时间: 2009-8-27 18:00
我也正在关心这个问题
作者: huangsimiao2009    时间: 2009-8-29 18:39
我也在关心同样的问题。
作者: 嫦娥一号    时间: 2009-8-29 18:52
这个问题是要好好的研究的!!!
作者: 松涛    时间: 2009-9-4 10:18
采用问答的方式符合现实情况,支持楼主。
作者: 松涛    时间: 2009-9-4 10:22
我的理解是预提的资本化利息是应付利息,而不是预提费用,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应该能够税前扣除
作者: lincoph    时间: 2009-9-4 10:27
我是新手,学习一下.
作者: 张会计    时间: 2010-3-30 11:03
正面临这个问题,学习一下
作者: 凡尘    时间: 2010-4-16 10:59
标题: 回复 2# 的帖子
看下,可别让人失望啊
作者: 天弓    时间: 2010-4-17 16:51
一定要看看!!!!!!!!!
作者: qq750    时间: 2012-6-12 15:35
   学习学习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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