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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防盗门甲供应取得什么发票? [打印本页]
作者: 会计sj 时间: 2009-7-1 20:46
标题: 防盗门甲供应取得什么发票?
我公司直接与防盗门生产商签订合同,并有厂商负责安装,该厂商无安装资质,结算时厂商只有增值税发票,请问是否可以?营业税是否要缴纳?有必要要求建安发票吗?
作者: 风月无边 时间: 2009-7-1 21:36
门窗工程安装部分金额很小,可以只开具销售发票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7-1 21:45
国税发[2002]117号文中关于自产货物的范围已被国税发[2009]29号文件废止,因此,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分别核算建筑业劳务的营业税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应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因此贵公司应该取得门窗的建筑安装发票,同时因为门窗款属于甲供材料,应缴纳甲供材料建安税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7-2 08:32
标题: 去掉废止部分规定后的(2002)117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
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一)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
以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
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
四、关于纳税人问题
本通知中所称纳税人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税款调整及执行时间问题
本通知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按原有关规定征收税款的不再做纳税调整,未按原有关规定征收税款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九月十一日
作者: 智诚 时间: 2009-7-2 10:05
我觉得这个问题应该这样理解:首先,在进行建筑材料和设备招标时,对承包商的要求力求和【国税发2002】117号文的要求一致,建筑材料和设备的承包商一定要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同时还应该是自产、自销建筑材料和设备的。否则的话就不能按照【国税发2002】117号和营业税实施新条例第7条的规定;其次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定和建筑材料和设备承包商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同时明确合同总价款是由建筑劳务费用和自制建筑材料费构成。并同时取得建筑材料的增值税发票与建筑劳务发票。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作者: 雁过无痕 时间: 2009-7-2 11:07
关于甲供材料的文件很多,我们公司实际是这样操作的,也不知合不合法:
象这种门窗签合同是销售合同包安装,所以收增值税发票;如果是签的施工合同就收建安发票。
象采购电梯之类的,销售合同和安装合同是分开签的,销售部分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安装部分是收建安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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