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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企业出售旧固定资产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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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09-6-20 06:25
标题:
企业出售旧固定资产如何纳税
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中指出满足三个条件的出售旧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后财税[2002]29号文中又提出按4%减半征收,请问95年288文有无作废,2002年29号文中提出的“应税”固定资产是否是指不满足288号文中三个条件以外的资产,即现在若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同时满足288号文三个条件的固定资产是否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94)财税字第26号)文件的规定:“十、关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税问题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的规定:
作者:
浮槎山
时间:
2009-6-20 07:54
楼主真是敬业,谢谢了。
作者:
不甘落后
时间:
2009-6-20 08:39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作者:
shenghuangci
时间:
2009-6-20 08:46
学习学习
作者:
错落的黄昏
时间:
2009-6-20 09:52
应该没变吧,还是执行老文件吧
作者:
柯艺辉
时间:
2009-6-20 11:16
学习中,不知道有没有变呢?觉得是没有变的。
作者:
王泰
时间:
2009-6-20 16:39
回复一下。。。。
作者:
春雷有雨
时间:
2009-6-27 10:55
你引用的文件均已过时了。
新的文件,请参照:
财税〔2008〕170号
财税〔2009〕9号
国税函〔2009〕90号
作者:
少林旋风
时间:
2009-7-15 09:47
应该没变吧,还是执行老文件吧
转载请注明出自房地产会计网论坛
http://www.fdckj.com/
,本贴地址:
http://www.fdckj.com/thread-14544-1-1.html
作者:
四川成都
时间:
2009-7-20 10:51
楼主真是敬业,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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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贴地址:
http://www.fdckj.com/thread-14544-1-1.html
作者:
qiucool
时间:
2009-8-16 16:14
多谢分享这么好的学习资料
作者:
布偶老虎
时间:
2009-8-16 19:32
学习中,谢谢
作者:
多多鱼儿
时间:
2009-8-16 19:47
看一下,学习学习!!!
作者:
abcdlinxia
时间:
2009-8-17 11:18
三人行,必有我师============
作者:
老年使者
时间:
2009-8-17 12:26
学习一下,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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