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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企业出售旧固定资产如何纳税 [打印本页]

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09-6-20 06:25
标题: 企业出售旧固定资产如何纳税
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中指出满足三个条件的出售旧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后财税[2002]29号文中又提出按4%减半征收,请问95年288文有无作废,2002年29号文中提出的“应税”固定资产是否是指不满足288号文中三个条件以外的资产,即现在若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同时满足288号文三个条件的固定资产是否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94)财税字第26号)文件的规定:“十、关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税问题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的规定:
作者: 浮槎山    时间: 2009-6-20 07:54
楼主真是敬业,谢谢了。
作者: 不甘落后    时间: 2009-6-20 08:39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作者: shenghuangci    时间: 2009-6-20 08:46
学习学习
作者: 错落的黄昏    时间: 2009-6-20 09:52
应该没变吧,还是执行老文件吧
作者: 柯艺辉    时间: 2009-6-20 11:16
学习中,不知道有没有变呢?觉得是没有变的。
作者: 王泰    时间: 2009-6-20 16:39
回复一下。。。。
作者: 春雷有雨    时间: 2009-6-27 10:55
你引用的文件均已过时了。
新的文件,请参照:
财税〔2008〕170号
财税〔2009〕9号
国税函〔2009〕90号
作者: 少林旋风    时间: 2009-7-15 09:47
应该没变吧,还是执行老文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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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四川成都    时间: 2009-7-20 10:51
楼主真是敬业,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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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iucool    时间: 2009-8-16 16:14
多谢分享这么好的学习资料
作者: 布偶老虎    时间: 2009-8-16 19:32
学习中,谢谢
作者: 多多鱼儿    时间: 2009-8-16 19:47
看一下,学习学习!!!
作者: abcdlinxia    时间: 2009-8-17 11:18
三人行,必有我师============
作者: 老年使者    时间: 2009-8-17 12:26
学习一下,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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