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6]141号 |
| 成文日期:2006-10-20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进一步促进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问题通知如下: “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的“普通住房标准”的范围内从严掌握。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
| 标 题 |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昨发出特急通知 普通住房标准确定 | ||
| 分 类 | 国内动态[/td] | ||
| 发布日期 | 2005-06-03 8:41:29 | 省政府办公厅昨发出特急通知 普通住房标准确定 细则未到 宁波可能缓推“房税新政” 稳定房价 建设部公布时间表 国务院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给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限制标准。昨天,省政府办公厅发出特急通知,对全省的普通住房标准进行了界定。 据悉,此次公布的我省普通住房标准为——— 杭州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区)普通住房标准: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杭州市区普通住房标准报建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由杭州市政府于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 全省其他市、县(市、区)普通住房标准: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其中单套建筑面积和实际成交价格可在不超过上述标准20%的比例内上浮。具体上浮比例由各市和县(市)政府确定,并于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同时报省建设厅、财政厅、地税局备案。 省政府办公厅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此举是为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鼓励房产商大力发展节约用地型住房,只有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建设项目,才会得到有关部门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给予的相应优惠政策支持。 建筑容积率是指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部建筑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附属建筑物也计算在内,但应注明不计算面积的附属建筑物除外。容积率=小区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也就是说,同样面积的土地,盖的房子越少,居住的人越少,舒适度就越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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