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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收入如何确认 [打印本页]

作者: 玫瑰    时间: 2009-6-9 15:39
标题: 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收入如何确认
请问:甲方(个人)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企业)出资,合作开发,最后分配开发产品。
         乙方企业在计算销售收入时的基数?是否包含分配给甲方产品的价值?
        乙方的土地成本应该如何确定?
         谢谢各位了!
作者: 于学晖    时间: 2009-6-9 16:46
标题:
应该按双方的投资情况,甲方投入的土地使用权应该评估后作价,根据股东比例进行确定吧
作者: lchdxy    时间: 2009-6-9 21:23
甲方按转让土地使用权对待。
作者: 云中飞    时间: 2009-6-10 21:49
甲方按转让土地使用权对待。
作者: 漂流的鱼    时间: 2009-6-11 09:37
【2009】31号文规定:第五章
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
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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