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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国税发[2009]31号文中29条"占地面积法"的计算实例讨论 [打印本页]

作者: 云中飞    时间: 2009-6-6 19:59
标题: 关于国税发[2009]31号文中29条"占地面积法"的计算实例讨论
关于国税发[2009]31号文中29条"占地面积法"的计算实例讨论
A公司有一块地,占地1000平米价值1000万元,地上会开发三幢建筑 1个锅炉房(给两幢住宅供热)占地100平米建筑面积100平米,一个二层小楼占地200平米建筑面积500平米,一个二十层高楼占地200平米建筑面积5000平米,分两期开发,一期开发锅炉房与二层小楼,二期开发二十层高楼,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占地面积法"的规定在计算一期二层小楼住宅应分担的土地成本时如何计算?以下计算正确吗?其他配套建筑土地成本(绿化\道路\停车场\物业\会所等)是不是也是这样计算土地成本?

文件中的29条"占地面积法"规定是不是意味着二层小楼与二十层高楼由于占地面积相同,应承担相同的土地成本?
一期二层小楼应承担土地成本计算过程:
一期应承担土地成本:  (二层小楼200平米+锅炉房100平米)/项目占地1000平米=0.3*1000万元=300万元
二层小楼应承担土地成本:二层小楼200平米/(二层小楼200平米+锅炉房100平米)=0.67*300万元=201万元
第二十九条
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其中,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具体分配方法可按以下规定选择其一:
  (一)占地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本期全部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应负担的占地面积为期内开发用地占地面积减除应由各期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占地面积。
谢谢解答
感觉不太对
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本期全部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一期二层小楼应承担土地成本计算过程:
一期应承担土地成本:  (二层小楼200平米+锅炉房100平米)/项目占地1000平米=0.3*1000万元=300万元
第一步对,第二步不对,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只有二层小楼,锅炉房应由各期成本对象共同负担。
二层小楼应承担土地成本:二层小楼200平米/二层小楼200平米=300万元
这样计算的话,锅炉房计算成本时就没有承担土地成本吗?将来二层小楼与二十层高楼在用建筑面积法分摊锅炉房的成本时就只承担建安+设备成本了?
有什么理由说明锅炉房不承担土地成本?
如果第二期成本对象占地面积是500,也就是说存在公摊面积”200,如此的话,第二期分摊=1000500/1000=500,加上一期的300,总共800,还有200如何处理?如果“首先按本期全部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中将全部成本对象占地面积改成本期开发用地面积就不会形成尾数。请大家指教。
应该是将“公摊”(个人看法)以及公共配套设施占用面积分摊至成本对象中,按文件公共配套设施是没有土地成本的。

作者: 云中飞    时间: 2009-6-6 20:00
应该是将“公摊”(个人看法)以及公共配套设施占用面积分摊至成本对象中,按文件公共配套设施是没有土地成本的。
作者: 刘全    时间: 2009-6-6 20:10
好象我都糊涂了,真不知怎么办了。
作者: ahui98    时间: 2009-6-7 17:35
需要考虑公摊的土地面积啊,不然简单的只考虑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无法算出总占地面积是1000平米啊!
作者: 四川成都    时间: 2009-6-14 22:39
应该是将“公摊”(个人看法)以及公共配套设施占用面积分摊至成本对象中,按文件公共配套设施是没有土地成本的。
作者: 东方春晓    时间: 2009-7-6 16:46
很好  学习一下  总结
作者: phoebe    时间: 2012-6-2 15:38
这个帖子不错,大家快来顶起来!
作者: nkk777    时间: 2013-12-18 14:43
写得很仔细,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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