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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预售收入是否作为三项费用的扣除基数? [打印本页]

作者: 嘻嘻公主    时间: 2009-6-1 10:06
标题: 预售收入是否作为三项费用的扣除基数?
请教:新所得税法规定预售收入是否作为三项费用的扣除基数?
作者: 中国财税浪子    时间: 2009-6-1 10:57
北京市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 [2009]92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适用计税毛利率问题  
     (一)自2008午1月1日起,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的计税毛利率按3%确定。  
     (二)自200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除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以外的其他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按15%确定,2008年度仍按20%确定。  
  二、关于计算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基数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可作为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作者: qq1998    时间: 2009-6-1 11:42
未签订正式《房地产预售合同》取得的定金、诚意金是否作为收入?还是预收房款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作者: 云中飞    时间: 2009-6-1 14:27
原帖由 qq1998 于 2009-6-1 11:42 发表
未签订正式《房地产预售合同》取得的定金、诚意金是否作为收入?还是预收房款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应该不属于31文所说的收入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6-1 14:30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可作为广
告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如何和以前不能作为抵扣基数的政策相衔接是个问题

据说浙江也快出台政策明确可以作为扣除的基数了
作者: 云中飞    时间: 2009-6-1 14:34
目前的申报表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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