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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从一则香港税案看虚假申报及其法律责任 [打印本页]

作者: 云中飞    时间: 2009-5-27 20:46
标题: 从一则香港税案看虚假申报及其法律责任
从一则香港税案看虚假申报及其法律责任道理

以下为香港税务局2009525公布的一则税案,一个香港妇女利用已经逝世的家公申报薪俸税免税额度被判入狱,从中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什么是虚假申报及其香港虚假申报逃税应承担多大的法律责任。(资料来源:香港税务局网站)


纳税人因虚假申索父母免税额罪成被判入狱


一名纳税人今日(五月二十五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逃缴薪俸税罪名成立,被判即时入狱6个星期。


被告麦静娴,四十四岁,承认九项蓄意意图逃税罪行,即在1997/982003/04七个课税年度,就申索供养父母免税额方面,作出虚假的陈述,触犯《税务条例》第82条第(1)(c)款。


案情透露,被告在其1997/982003/04课税年度报税表内,讹称她的家翁受其供养。被告另就2003/04课税年度提交一张申请供养父母免税额的补充表格,讹称其家翁在该课税年度与她同住,并由她供养。其后被告在向税务局提交一张反对评税通知书的表格内,继续讹称在2000/012001/02两个课税年度有供养其家翁,并且讹称其家翁於20038月在美国去世。


税务局经调查发现,被告的家翁早於19958月去世。


被告在1997/982003/04七个课税年度因应上述的虚假陈述,合共申索供养父母免税额达207,000元;涉及的逃缴税款共35,910元。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纳税人,必须提交正确的报税表。《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根据《税务条例》规定,申索任何免税额时,若作出不正确的陈述,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3年和罚款5万元,另加相等於少征收税款额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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