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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利息资本化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古木西风    时间: 2007-11-25 13:24
标题: 利息资本化的问题
内资企业根据国税发[2000]84文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如果这笔超过50%的借款是为了筹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利息应该资本化
,那超过50%以上部分的利息能否资本化,以后通过折旧慢慢进入费用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84号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在筹建固定资产期间,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也不能资本化。

作者: 金的儿    时间: 2007-11-26 11:24
这个好,十分有用,谢谢
作者: rongziyue    时间: 2013-1-31 10:06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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