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请教版主及各位老师!!!!
[打印本页]
作者:
hrfoe
时间:
2009-5-21 16:33
标题:
请教版主及各位老师!!!!
根据新法规,预收款视同收入可以做为广告费及招待费计提基数了,但如果我们08年收入很高,但实际上述两项费用当年很低,不足基数计算出来的可扣除额,理论上可不可以抵扣以前年度结转下来的两项费用?(原来的都没让抵扣一直结转下来)。
如果可以抵扣以前年度结转的,那上年实际我们企业就亏损了,预缴所得税也应该办理退税,会不会给我们自己找麻烦?
急急急,马上要出税审报告了,事务所也拿不准
作者:
爱就一个字
时间:
2009-5-21 19:26
对于这个问题,不要说事务所,就是税务机关也拿不准的,国税总局还没有出来具体的衔接办法,我觉得还是按照老的方法做吧
作者:
hrfoe
时间:
2009-5-22 10:09
标题:
感谢爱就一个字
感谢爱就一个字.
唉,咱也因为职业操守才考虑这些,要不也不费心想办法给企业省点税钱了,其实老板也不在意这方面的事情,我说给企业节税什么的,他可能还以为我是讲故事呢。。。。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