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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客户遗失收据,是否能重新开 [打印本页]

作者: 涵涵    时间: 2009-5-21 11:22
标题: 客户遗失收据,是否能重新开
我是房开公司的,收客户认购意向金,客户将意向金收据遗失,如果重新开收据给对方,要怎么进行账务处理呀!!!!!
作者: zetaoyu    时间: 2009-5-21 11:23
不能重新开具吧,这样不就相当于他交了两次了。
作者: 昔日重现    时间: 2009-5-21 11:29
不用重新开了,你们公司承认就可以了
作者: 菜豆腐    时间: 2009-5-21 11:39
复印盖章也行,只是一个证明性的东西。形式是实质的体现。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5-21 12:01
收据不能再重新开了,收据开一次代表收了一次款
作者: 事在人为    时间: 2009-5-21 13:32
一直要学习!! 在学习!
作者: 王泰    时间: 2009-5-21 14:17
我同意4#的观点。。。
作者: jjjzwz    时间: 2009-5-22 11:37
标题: 回复 4# 的帖子
同意,可以将我们的记账联或存根联复印一份,加盖一下印章,并由客户写清证明。其实,我认为,现在没有必要给他补,待退时或转为房款时,让客户写个收据不能退回的证明,签字并手印也行。
作者: 智诚    时间: 2009-5-25 16:15
收据千万不能重开 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叫客户写一个证明 切记再注明一下原收据号码
作者: 一点就通    时间: 2012-12-10 18:32
不可重开,收据复印盖章说明
作者: 清远    时间: 2012-12-10 18:40
严格来说是不能重开的,在复印件上注明原因比较可行。应注明“原票丢失,注意重复!”
作者: 昏昏昭昭    时间: 2012-12-10 21:39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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