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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再来说一说销售代理费的税前列支标准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5-9 19:03
标题: 再来说一说销售代理费的税前列支标准问题
再来说一说销售代理费的税前列支标准问题

记得前几天威海同学提过支付房地产销售代理费的列支问题,大家还可以看一下这个:

问:有些税务人员说,支付给代理人的佣金超过服务金额5%的部分都不能税前扣除,这一说法是否正确?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一)有合法真实凭证;(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根据上述规定,只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才不能超过服务金额的5%,对支付给单位的佣金比例税法并无限制【(2009)29号文规定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超过5%,不符合】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规定,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在不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的限额内列支。(目前最新的31号文规定也是10%,吻合)
      因此,税务人员说佣金税前列支不能超过服务金额的5%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准确的。【按照最新的29号文税务人员的说法是正确的】
作者: 菜豆腐    时间: 2009-5-9 19:24
有问题必须查资料。
作者: 妮莫小鱼儿    时间: 2009-5-9 20:12
学习了,谢谢飞雪
作者: qq1998    时间: 2009-5-9 21:47
财税〔2009〕29号文”规定,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超过5%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5-10 07:2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合称新税法)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之前只对个人做出了5%的规定,有变化)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六、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税法实施之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5-10 07:27
谢谢qq1998同学的及时提醒,大家要注意新政策的变化
作者: qg867    时间: 2010-1-20 17:17
恩,学习了,非常感谢
作者: 大地之刃    时间: 2010-1-31 12:00
不错的帖子,学习了,收藏
作者: 童浪子    时间: 2010-2-1 15:54
很好的东东,学习了..............
作者: 江苏    时间: 2010-2-18 09:43
学习了,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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